产品质量可用条码打印机技术追溯
深圳市将对1995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修改内容包括明确执法主体、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增强主体责任、强化约束机制、提高监督抽查规范性、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等。《条例(修订草案)》获得市政府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下一步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增强生产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实现产品质量可用条码打印机技术可追溯。
一是规定生产者建立原材料审验制度、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帐制度和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制度;
二是增加主体责任,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增加产品标识印刷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责任。
三是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其中,要求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四是细化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增设建立进货台帐的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创新了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创设了联盟标准制度,鼓励本市重点发展产业企业组织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权力,并对查封、扣押的条件、期限作出规范,确保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同时,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条例(修订草案)》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的同时,采用设置定额罚款、缩小罚款幅度和授权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方式,有效控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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